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工业)和信息化委员、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