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对《天津市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综合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25 来源:科服网

为提升我市普惠金融服务水平,鼓励引导在津银行加大对我市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投放力度,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天津市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综合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22日至2025年9月2日。

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swjrbyygl2c@tj.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天津市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综合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书面信函:请邮寄至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19号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邮政编码:300040(请在信封上注明“天津市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综合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电话:022-58980085

4.传真:022-58980003

附件:天津市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综合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8月21日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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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津市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综合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综合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出台背景。为提升我市普惠金融服务水平,鼓励引导在津银行加大对我市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投放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偿对象。在天津市依法设立的法人银行及一级分行发放的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

“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分。

“首笔贷款”指企业首次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判定标准为首次发放贷款前,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银行贷款记录(含贷款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

“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普惠贷款”指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计监测范围内的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的小微企业贷款(不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第三条补偿条件。纳入补偿范围的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企业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但不包括已获得保险公司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以及享受其他同类风险分担政策的贷款;

(三)银行承诺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等。

(四)企业贷款经备案并获得确认。

第四条补偿标准。按照当年末全市全口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与各项贷款不良率差额确定贷款额外损失率,按照每家银行发放的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乘以贷款额外损失率确定贷款额外损失额,对贷款额外损失额给予30%的风险补偿。其中,对发放对象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以上5类统称科技创新类企业)的贷款额外损失额,给予50%的风险补偿。补偿资金用于补充银行计提的准备金(拨备)。

第五条具体计算方式。为补偿银行发放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承担风险带来的额外损失,并鼓励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确定以下补偿资金的计算方式:

单家银行风险补偿金=普通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的额外损失额*30%+科技创新类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的额外损失额*50%

贷款额外损失额=当年银行发放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分普通和科技创新类两类)*贷款额外损失率

贷款额外损失率=当年末全市全口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各项贷款不良率

贷款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贷款发放额按照年化折算。年化贷款发放额=贷款发放额*贷款合同期限(月)/12

第六条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建立风险补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相关工作协调、重大事项研究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实行年会制度,并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和完善风险补偿工作管理办法和办理流程等政策制度,负责联席会议机制成员之间的协调工作。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汇总形成预算建议;授权和指导天津市金融稳定促进中心对补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确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应银行申报材料进行核实,但应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价格,所需经费可在年度补偿资金预算中列支。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预算,按照职责做好资金拨付和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天津市金融稳定促进中心负责受理银行企业贷款的备案和补偿资金申请,提出对银行补偿资金额度的意见,做好日常相关工作。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按年度提供科技创新类企业名单。天津金融监管局负责按年度提供全口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各项贷款不良率。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指导商业银行依法合规查询使用贷款企业征信报告。

第七条补偿申请和受理程序

(一)贷款备案

各银行自季度开始至下季度的前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逐笔向天津市金融稳定促进中心进行备案。主要包括:备案清单,贷款合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备案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诺书,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证明材料等(如贷款发放前十日内相关企业的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等)。天津市金融稳定促进中心对各银行备案资料进行书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贷款及时剔除并反馈银行。

(二)申请补偿兑付流程

1.各银行以年度为统计周期,在每年3月底前向天津市金融稳定促进中心报送上年度符合规定条件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补偿资金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的尽责声明书等。

2.天津市金融稳定促进中心按照前期贷款备案情况、各银行申请材料等,计算并汇总各银行申报的补偿资金额度,形成年度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补偿情况报告。

3.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对年度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补偿情况形成补偿审核意见,确有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银行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4.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将年度补偿审核意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向市财政局提报资金拨付申请。

5.市财政局按程序组织办理资金拨付。

第八条资金补偿管理和监督。获得补偿资金的银行自觉接受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如有弄虚作假、虚报骗取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的补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政策期限。政策自印发之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政策印发之日,原则上参照本政策执行。